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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袁德荣、袁伟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袁德荣,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下东门街04号。法定代表人:高有恒,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袁德荣,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执行人袁伟,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德荣、袁伟在���定日期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德荣、袁伟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德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德荣在银行的存款43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史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