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程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5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东路152号。负责人:李立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威,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涛,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535.04元、利息(利息按协议约定计算,截止2017年2月12日共计916.63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协议约定计算,截止2017年2月12日共计1048.55元),之后的利息及滞纳金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我院曾多次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但被告程涛没有在该地址居住。据此,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屈继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