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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江元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江元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3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39991-3。法定代表人蒋跃亮,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江元帅,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元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进行了银行存款查询、房屋登记查询、车辆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45167.14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