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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德奎诉江油市康乐祥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奎,江油市康乐祥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民初2055号原告:孙德奎,男,汉族。被告:江油市康乐祥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乐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靖。原告孙德奎与被告康乐祥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德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乐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孙德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3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日,被告给原告写了授权委托书,为他公司的道路建设工程现场指挥工程师负责1标段、2标段两条道路指挥与管理工作,并出具两次公司委托书。原告工作至2015年6月初在工地上生病了,2015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算清了工资,由被告康乐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靖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原告工资12000元,医疗费报销3500元,合计155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支付2000元,尚欠原告13500元未支付,原告遂起诉来院。被告康乐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靖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日,被告给原告写了授权委托书,为他公司的道路建设工程现场指挥工程师负责1标段、2标段两条道路指挥与管理工作,并出具两次公司委托书。原告工作至2015年6月初在工地上生病了,于2015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算清了工资,由被告康乐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靖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原告工资12000元,医疗费报销3500元,合计15500元。到目前为止,被告仅支付2000元,尚欠原告13500元未支付。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付,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孙德奎向被告康乐祥和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在为被告工作期间生病,被告应按约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终上所述,对原告孙德奎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康乐祥和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江油市康乐祥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孙德奎支付劳务费、医疗费合计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江油市康乐祥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