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辽源市龙山区金晟商贸有限公司与辽源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龙山区金晟商贸有限公司,辽源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2299号原告辽源市龙山区金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才,经理。被告辽源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轩,总经理。第三人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责人王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龙山区金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龙山区金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原告辽源市龙山区金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锡伟人民陪审员 米学红人民陪审员 王德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