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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南宁富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凌云县分公司与王正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富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凌云县分公司,王正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352号原告:南宁富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凌云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泗城镇胜利社区正中小区11号。代表人:潘静刚,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宽,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凌云分所律师。被告:王正禹,男,成年,汉族,干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原告南宁富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凌云县分公司与被告王正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南宁富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凌云县分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富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凌云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宁富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凌云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树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