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3民初341号原告:刘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现住崇信县。被告:王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现住崇信县。本院受理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前,原告刘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承担。审判员 石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彦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