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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3民初341号原告:刘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现住崇信县。被告:王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现住崇信县。本院受理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前,原告刘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承担。审判员  石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彦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