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伟与陈海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陈海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伟,男,生于1972年10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陈海升,男,生于1981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执行何伟与陈海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陈海升在渠县天荷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80%股权,现暂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宗 贵审判员 赵 黎 明审判员 蒲军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