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世列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世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838号罪犯吴世列,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盐津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嘉桐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世列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世列在服刑期间(本次考核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世列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世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世列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