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6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博一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博一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佳德铝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海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明,韩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00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3699940-0代表人:杜仰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博一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界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2516349-9法定代表人:韩杏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佳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双东村。组织机构代码:77823576-7法定代表人:顾春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海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余庵公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474510-8法定代表人:张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长明,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杏娟,女,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3780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博一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佳德铝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海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明、韩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申请,故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2执600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