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执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隗功杰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金龙,隗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4270号申请执行人段金龙,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隗功杰,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隗功杰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隗功杰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XX园X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过户至段金龙名下(×××),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房字第XX**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