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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执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隗功杰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金龙,隗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4270号申请执行人段金龙,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隗功杰,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隗功杰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隗功杰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XX园X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过户至段金龙名下(×××),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房字第XX**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