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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5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佩玉、陈仙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佩玉,陈仙琴,吕闰六,吕蓉征,吕蓉挺,章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5464号申请执行人:吕佩玉,男,192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陈仙琴,女,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吕闰六,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吕蓉征,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吕蓉挺,女,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章友静,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浙江省兰溪市。申请执行人吕佩玉;陈仙琴、吕闰六、吕蓉征、吕蓉挺与被执行人章友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永民初字第024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章友静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吕佩玉、陈仙琴、吕闰六、吕蓉征、吕蓉挺因吕正江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485127.5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章友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章友静所有的浙G×××××号汽车一辆,并于2016年12月26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54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