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7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清印、林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清印,林月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920号原告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前县向阳路16号。被告王清印,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林月明,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清印、林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计946.5元,由原告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文玲审 判 员  孙召玉人民陪审员  蒋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国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