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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卢沪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5刑初19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沪,男,1983年1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州区,现租住镇安县,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镇安县人民检察院镇检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沪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永常、代理检察员徐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9月份,被害人孟某因经营广告公司先后向被告人卢沪借款1.2万元,借款时孟某许诺公司盈利每天给卢沪一百至二百元,同年12月,孟某给卢沪出具2万元欠条一份。此后孟某归还卢沪1千元,余款未还,卢沪亦无法联系到孟某。2016年3月16日下午17时左右,卢沪、宋丛林(另案处理)等人在镇安县九寺街附近将准备回家的孟某叫上车并向其索要欠款。卢沪等人驾车将孟某拉至表功铺、县河等不同地点要求其通过手机网络或打电话借钱还债。当晚23时许,因孟某未还钱,卢沪、宋丛林、陈彬(另案处理)等人在表功铺对孟某进行殴打。3月17日凌晨左右,一行人将孟某带至镇安县兴盛隆酒店8505房间继续让孟某想办法还钱,卢沪离开,宋丛林、陈彬等人看守孟某。17日下午15时左右,宋丛林见孟某未还钱,便用房间的烧水壶殴打孟某,18时左右,陈彬殴打孟某至其鼻子受伤。当晚21时左右,宋丛林告知卢沪孟某未还钱和鼻子受伤的情况,22时左右,卢沪等人将孟某带至镇安县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卢沪安排宋丛林回酒店房间休息、安排孟某一人住在县河一宾馆。18日早8时左右,孟某离开宾馆回家,当日下午13时左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卢沪支付宋丛林1800元报酬。2016年5月3日经镇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被告人卢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害人孟某和被告人卢沪在KTV唱歌时认识,同年9月份,孟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卢沪借款12000元,并承诺,公司盈利后给卢沪分红每天一至二百元。但孟某未如约给卢沪分红或还款,经卢沪多次催要,孟某于2015年底支付了1000元,并给卢沪出具一张20000元的欠条。之后,卢沪多次找寻孟某还款未果。2016年3月,卢沪经赵郡俊(又名“赵俊”)介绍认识宋丛林和陈彬,遂请二人帮忙讨要欠款。同年3月16日下午,卢沪开着借来的车牌号为陕A426**的绿色三菱越野车,载乘陈彬到镇安县九寺街路口等孟某。17时许,卢沪等人将孟某叫上车,在索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卢沪等人驾车将孟某拉至表功铺,期间,又拉上了宋丛林,并打电话叫来赵郡俊等人。在表功铺附近一火车道涵洞口处再次要求孟某还钱未果,遂将孟某拉至县河,卢沪因有其他事情离开,陈彬等人遂开车拉着孟某,让孟某通过手机联系筹钱。23时许,卢沪接到赵郡俊电话告知孟某仍未还钱,便同王卫、吴珊一起赶到清河污水处理厂桥头附近,卢沪扇了孟某几耳光,陈彬、宋丛林对孟某进行了踢打。3月17日凌晨左右,一行人将孟某带至镇安县兴盛隆酒店8505房间继续让孟某想办法还钱,宋丛林、陈彬负责看守孟某,卢沪及其他人离开。17日15时左右,因孟某一直未还钱,宋丛林便用房间的烧水壶殴打了孟某,18时左右,陈彬殴打孟某致其鼻子受伤。21时左右,宋丛林电话告知卢沪相关情况,22时左右,卢沪到宾馆与宋丛林一起将孟某带至镇安县医院治疗结束后,宋丛林回兴盛隆酒店房间休息,卢沪在县河一小旅馆内登记一间房屋安排孟某一人住下。18日8时左右,孟某离开旅馆回家,当日下午13时左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卢沪支付宋丛林和陈彬1800元报酬。2016年5月3日经镇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庭审举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书等,证实案件来源及侦破情况。2、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借条复印件,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卢沪之间的债务情况。4、镇安县兴盛隆大酒店账单一份,证实被告人为拘禁孟某在该酒店登记客房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吴珊证明,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其和卢沪、王卫在镇安县城桂花路的一家夜市摊吃饭期间,卢沪接到一个电话后就气冲冲要走,其和王卫遂同卢沪一起开车来到表功铺下边的路边。下车后,卢沪就拉着孟某的衣服要求孟某还钱。后来他们又一起来到兴盛隆酒店下面,卢沪带人进酒店去了,其和王卫在车上等。大约十分钟左右,卢沪从酒店出来,其和王卫、卢沪便同车回县城了。2、证人王卫证明内容和吴珊证明内容一致。3、证人赵郡俊(赵俊)证明,其和卢沪因生意往来认识。2016年3月份一天,卢沪给其打电话请求其给找几个人帮忙要账,其便让宋丛林给卢沪帮忙。之后卢沪打电话称找到孟某,叫其也去帮忙,其当时正在悦森酒店大厅。一会儿,卢沪就开着一辆绿色的三菱越野车过来了,其看见孟某坐在车后排座位上,其便开上自己的轿车跟在卢沪车后,到表功铺路边,他们将孟某叫到火车道附近要钱,其在车上等,卢沪过来说要给吴珊送东西,其便开车拉上卢沪进县城了。晚上11时左右,因孟某一直未还钱,卢沪又让其拉着孟某他们到表功铺继续要钱。卢沪开车随后到现场,同车的还有他女朋友吴珊和一个男的,卢沪下车打了孟某几个耳光,几个人就将孟某围着殴打。之后卢沪同其开车拉着所有人进城,在兴盛隆酒店开了房子,其就离开回家了。第二天晚上11时,卢沪打电话称他们讲孟某打坏了,其到医院,见孟某用手捂着鼻子。其应卢沪的要求到酒店房子查看,发现房间烧水壶坏了,便电话告知了卢沪。4、证人李正芳(孟某之母)证明,2016年3月16日下午,其在家里二楼上,看见楼下来了两个小伙子,其中一个一边打电话一边问她孟某在家否,她回答不知道到哪去了。那两个小伙子便一直在她家楼外的路上转。晚上,孟某给她打了一个电话说他欠人钱被带走了,让她给借点钱,且不透漏其所在地点。之后又打了几个电话,都是叫借钱。3月19日早上,孟某一个人回到家里,鼻子上有伤和血迹,脸肿着。5、宋丛林供述证明,2016年3月16日17时许,其接到陈彬电话,要求其过去给卢沪帮忙要账。其在枕悦酒店附近看见卢沪开的三菱越野车,其上车时看见陈彬、孟某和王雷三人坐在后排。卢沪将车开到表功铺附近一处火车道涵洞口边,赵俊也开着他的白色车来了,之后他们便问孟某要钱,孟某承认钱卢沪的钱,并说18时前还6000元,之后他们离开表功铺,卢沪有事离开,他们就开车拉着孟某在县河附近转,到23时,孟某仍然没有还钱,他和陈彬等人就开着赵俊的轿车将孟某又拉倒表功铺,期间还将孟某的头推出车的天窗。到清河污水处理厂附近时,他们停车后殴打了孟某。一会儿卢沪和其女朋友吴珊及一个男的开着他的三菱车赶到现场,卢沪向孟某要钱未果,便打了孟某几个耳光。他们又驱车来到兴盛隆酒店,卢沪用赵俊的身份证登记了一间客房,其和陈彬、王雷3人就在该房间看押孟某。卢沪和他的朋友离开。3月17日15时许,因孟某依然没有借到钱还,他便用客房的烧水壶打了孟某,将烧水壶打坏。17时许,陈彬见孟某还没筹到钱,便将孟某的头按住碰在了客房的电脑桌上,致孟某的鼻子受伤流血,他们让服务员送了一些卫生纸给孟某止血,陈彬也说他右手好像也受伤骨折了,便独自去了医院治疗。当晚21时许,其给卢沪打电话,卢沪赶到客房,发现孟某受伤,便同其一起到县医院给孟某进行了包扎,之后卢沪开车带孟某离开,其便一人回到酒店客房休息。3月18日下午,卢沪给了其1800元报酬,其分给了陈彬1000元。6、陈彬供述证明内容和宋丛林证明内容基本一致,3月16日其和卢沪、宋丛林、赵俊等人第一次开车带着卢沪到表功铺要求孟某还钱,孟某答应至迟23时前还钱,卢沪有事先走了。到23时许,孟某没有筹措到欠款,他和宋丛林等又开着赵俊的车带着孟某到煤气站下面搬迁点附近,停车后他们将孟某从车里拉出来站在公路边上,之后卢沪到现场问孟某当晚能否还钱,孟某说不能,卢沪就打了孟某几个耳光,其踢了孟某几脚。之后他们一起到兴隆宾馆,卢沪和赵俊进去开了房,房号是505,后卢沪和赵俊走了,其便和宋丛林、孟某等五人住在该房间。第二天早上10时多,他有事离开,16时30份返回旅馆客房后,听说宋丛林用烧水壶把孟某头打了,把烧水壶底部打了一个洞。他见孟某坐在电脑桌前,就用手臂从后面打孟某的后脑部,孟某被打的头碰到电脑键盘上,鼻子受伤,其感觉到右手臂受伤,好像旧伤复发骨折了,遂于18时许离开到医院看伤。第二天,宋丛林找到他,说卢沪给了1800元钱,分给他1000元现金。(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陈述,2015年,其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卢沪借了12000元,当时说公司盈利就每天给他分成一二百元。2015年12月份,其给卢沪出具了一份20000元的借据。2016年3月16日18时左右,在他家楼下发现卢沪和一个男的站着,他打招呼后,卢沪让他上了一辆军绿色的越野车上,当时他坐在后排,有两个男的把他加在中间,副驾驶上也坐着一个男的。卢沪将车开到表功铺的一处火车道涵洞口停下,向他要钱,他坐在车上打电话向朋友借钱,没有借到钱,之后又来一辆白色的轿车,卢沪等人把他叫到涵洞口说了一会话,开着车在表功铺附近转,过了一段时间到县河夜市上吃饭,吃完饭那些人又让他还钱,他没有借到钱,于是他又被叫到白色的轿车后排坐着,他们开着该车朝表功铺方向走,一个人叫他站起来头伸出天窗外。车在路边停下来,那几个人便围着打他,军绿色越野车来了,卢沪从车上下来,扇他耳光。后来卢沪等人开车将他拉倒兴隆宾馆505房间,让他还钱,卢沪要求他在3月17日18时前必须还6000元。他便在该客房电脑桌前凳子上坐了一晚上,一直试图通过支付宝信用额度筹钱。离卢沪要求的18时期限快到了,他就坐在床边打电话向朋友借钱,这时一个瘦小伙子就用烧水壶打了他头部。大约18时许,那个胖点的小伙子因他没有筹到钱,就从背后按住他的头往电脑桌上碰,致使他鼻梁受伤,他们到前台拿了些卫生纸给他止血,之后那个胖小伙子说他手臂因为用力过度致使旧伤复发,在房间吃完外卖后就到医院去了。晚上,卢沪来了,和瘦小伙子带他到县医院包扎伤口。包扎完卢沪带他到兴盛隆酒店附近的一个宾馆重新开了一间房让他住下,卢沪就离开了。他一直住到3月18日早8点,才离开回家。(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沪供述,2015年8月份左右,孟某找到他,向他借了12000元钱,并约定每月给他分红4000元。之后,其多次找寻联系孟某未果。2015年11月中旬,他找到孟某要求孟某支付其约定的分红,孟某又给其出具了一份20000元的欠条,之后,又联系不上孟某。2016年3月16日下午,他和陈彬等人开着他借来的一辆绿色三菱越野车专门到县河九寺街路口等孟某。大约17时许,他们看见孟某,便要求孟某找个地方商谈还钱事宜,孟某上车后他就开车朝表功铺走,路上宋丛林给赵俊打电话让赵俊也开车带人下去,赵俊就开车带人和他一起共7个人带着孟某到表功铺附近一处火车道涵洞口边,叫孟某还钱,孟某答应18时前还6000元。他有事先离开,孟某就交由赵俊等人看守。23时许孟某没有还钱,赵俊打电话说将孟某带至清河污水厂桥头附近准备殴打,他便和其朋友吴珊、王卫开车在污水处理厂附近找到赵俊等人。他又要求孟某还钱未果,遂生气抽了孟某几耳光,陈彬和宋丛林踢了孟某几脚。打完后孟某说第二天想办法还钱。他们带着孟某到兴盛隆酒店,用赵俊的身份证登记了五楼的一间房,他和吴珊、王伟开车离开。第二天12时,他给陈彬打电话询问,陈彬说孟某一直联系人借钱,说晚上能还钱。当晚21时许,宋丛林给其打电话说一分钱都没要到,陈彬将孟某鼻子打伤了。他遂赶到宾馆,带着孟某到医院包扎,之后开车将孟某送至县河一小旅馆住着,其给孟某登记完房子后就离开了。(五)鉴定意见(商)公(镇)鉴(刑技)字[2016]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孟某损伤程度应属轻微伤。(六)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1、陕公{刑}勘[2016]K612526010999201606000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宋丛林的辨认笔录,2016年5月9日,经分别对两组各十张不同的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其确认:第一组照片中的2号系卢沪,第二组照片中的2号系陈彬。3、卢沪的辨认笔录,2016年5月10日,经分别对三组各十张不同的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卢沪确认:第一组照片中的6号系宋丛林,第二组照片中的2号系陈彬。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真实、可信,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沪应通过正当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却雇请他人以非法拘禁他人的非法手段索要债务,且在非法拘禁期间具有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卢沪雇请他人共同非法拘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在犯罪过程中实施殴打的行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沪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沪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四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六个月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博审 判 员  余 苗人民陪审员  屈桂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龙 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