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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李小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25号罪犯李小闯,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生,文盲,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十五万四千五百零八元六角一分。被告人李小闯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阜刑终字第01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李小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暂无执行财产刑的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城乡统筹试验区管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小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