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刘艳红与宋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红,宋昭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766号-1原告:刘艳红,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侯文全,内蒙古木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昭龙,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红与被告宋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昭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红撤回对被告宋昭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久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