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姚淞、张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淞,张建平,陈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姚淞,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张建平,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陈桂荣,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淞与被执行人张建平、陈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平、陈桂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