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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祥龙与肖剑、方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祥龙,肖剑,方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50号原告:肖祥龙,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经华,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剑,男,197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方健,男,198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洞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祥龙与被告肖剑、方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祥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由原告肖祥龙负担。审判员  肖剑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