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祥龙与肖剑、方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祥龙,肖剑,方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50号原告:肖祥龙,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经华,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剑,男,197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方健,男,198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洞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祥龙与被告肖剑、方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祥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由原告肖祥龙负担。审判员 肖剑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