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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长春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蒋一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一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被执行人蒋一飞,男,汉族,1985年12月30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请执行人长春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一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吉0106民初37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保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