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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春秀与随州市丰裕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秀,随州市丰裕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徐春秀,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随州市丰裕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继法,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春秀与被执行人随州市丰裕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随州市曾都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曾劳仲案字[2016]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春秀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随州市丰裕工贸有限公司履行了曾劳仲案字[2016]7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随州市曾都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曾劳仲案字[2016]7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峥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