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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丽与被执行人武兵兵、周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丽,武兵兵,周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贾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武兵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海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丽与被执行人武兵兵、周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二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