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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少钦、刘淑芳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少钦,刘淑芳,厦门璨菲贸易有限公司,泉州福润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民初593号原告: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长浩路223号东侧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李云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发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少钦,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刘淑芳,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告:厦门璨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国际文化大厦2号楼7楼。法定代表人:陈少钦。被告:泉州福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吾都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少钦。原告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陈少钦、刘淑芳、厦门璨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璨菲贸易公司)、泉州福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润服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泰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发招、余蒙,被告刘淑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少钦、璨菲贸易公司、福润服装公司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诚泰小额贷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少钦、刘淑芳共同清偿尚欠诚泰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100万元,并按综合利率即月利率2%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其中,借款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7月17起算,逾期利率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6年9月17日起算);2.璨菲贸易公司、福润服装公司对陈少钦、刘淑芳以上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陈少钦与刘淑芳是夫妻关系,于2001年2月8日结婚。2015年9月17日,陈少钦与诚泰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编号CTGE20150301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陈少钦向诚泰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周转,期限为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利率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余额的月1.5%,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按月支付,按借款凭证记载的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如逾期归还,应按照逾期天数以逾期利率日0.2%计算并支付逾期罚息。同日,璨菲贸易公司、福润服装公司与诚泰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编号CTGE20150301-QB1的《企业额度保证合同》,自愿为陈少钦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各种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签订上述合同后,诚泰小额贷款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陈少钦在厦门银行开立的尾数为1436的账户汇入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间,陈少钦拖欠部分利息,在贷款到期后也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诚泰小额贷款公司多次催告未果。本案借款发生于陈少钦与刘淑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刘淑芳对该债务负有共同偿还责任。璨菲贸易公司、福润服装公司应按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淑芳辩称,其对该借款事先并不知情,陈少钦也未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了解,该借款实际借款人系陈少钦经营的福润服装公司,用途是生产经营周转,当初诚泰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福润服装公司的授信额度为500万元,拆成5笔放款,其中以陈少钦名义借款100万元。诚泰小额贷款公司同意福润服装公司以陈少钦名义借款,应视为诚泰小额贷款公司与陈少钦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因此,本案借款不属于陈少钦与刘淑芳的夫妻共同债务,刘淑芳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刘淑芳目前经济较困难,也无力承担该债务。虽然福润服装公司的经营暂时出现问题,但公司有资产可以清偿债务,诚泰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福润服装公司主张权利。陈少钦、璨菲贸易公司、福润服装公司均未作答辩。诚泰小额贷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诚泰小额贷款公司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9月17日,陈少钦与诚泰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编号CTGE20150301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额度使用期间,陈少钦可向诚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借款10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周转,提款日不得超出该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使用期到期日;利息按月支付,每月利息为借款本金余额的1.5%,陈少钦应于放款后每月16日前支付当月借款利息;对到期未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0.2%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日利率0.2%按月在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逐月累算;陈少钦应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借款转入陈少钦在厦门银行开立的尾数为1436的账户;合同第二部分第21条约定,陈少钦以转入诚泰小额贷款公司的保证金设定质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为诚泰小额贷款公司对陈少钦拥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诚泰小额贷款公司有权先行扣除保证金;第31条约定,陈少钦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诚泰小额贷款公司有权变更上述顺序;第38条约定,因陈少钦违约致使诚泰小额贷款公司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陈少钦应承担诚泰小额贷款公司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第41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向诚泰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2015年9月17日,璨菲贸易公司、福润服装公司与诚泰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编号CTGE20150301-QB1的《个人额度保证合同》,约定璨菲贸易公司、福润服装公司为陈少钦与诚泰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编号CTGE20150301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指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保证期间为两年,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主合同项下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其自己的财产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诚泰小额贷款公司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保证人放弃针对其他任何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保证人承诺担保责任不因诚泰小额贷款公司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及/或质权、变更抵押权及/或质权的顺位和内容而免除或减少;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3.2015年9月17日,诚泰小额贷款公司将100万元贷款转入陈少钦名下银行账户。陈少钦签署的《借款凭证》载明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9月16日;6.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陈少钦仅向诚泰小额贷款公司支付了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7月16日的利息合计15万元。借款期满后,陈少钦未履行还款义务;7.诚泰小额贷款公司确认:本案借款系对2014年9月17日陈少钦向该公司100万元借款的转贷,陈少钦当时向诚泰小额贷款公司交纳保证金2万元;8.陈少钦与刘淑芳于2001年2月8日结婚,本案借款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刘淑芳陈述其婚后没有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来源主要依靠陈少钦经营收入,2012年起,刘淑芳通过经营“微商”收入和透支信用卡维系日常生活开支。根据诚泰小额贷款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裁定冻结各被告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轮候)陈少钦、刘淑芳等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康桥镇川周公路2828弄77号603室房产,诚泰小额贷款公司已交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认为,陈少钦、璨菲贸易公司、福润服装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或反驳证据,应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诚泰小额贷款公司已于2015年9月17日向陈少钦发放贷款100万元。双方约定的借期利率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诚泰小额贷款公司要求陈少钦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2016年7月17日至9月16日的利息3万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按照约定,陈少钦未按期返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0.2%计收逾期罚息。该逾期利率超出年利率24%。现诚泰小额贷款公司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2016年9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该利息的性质应为逾期利息。陈少钦违反合同约定,致使诚泰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诚泰小额贷款公司主张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违约方陈少钦承担,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于陈少钦与刘淑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陈少钦借款的用途为个人经营资金周转。对陈少钦的经营行为,刘淑芳是知情并同意的,其在庭审中亦承认婚后没有固定工作,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陈少钦提供,虽然刘淑芳辩称2012年起其通过经营“微商”的收入维系日常生活开支,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本院认为,刘淑芳辩称本案借款债务系陈少钦个人债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本案债务应按陈少钦与刘淑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企业额度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主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诚泰小额贷款公司仍有权选择优先行使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保证人放弃针对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并承诺担保责任不因诚泰小额贷款公司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及/或质权、变更抵押权及/或质权的顺位和内容而免除或减少。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贷款人诚泰小额贷款公司在保证期间选择优先向各保证人主张权利,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陈少钦已交纳的保证金2万元,可以根据债务清偿情况与诚泰小额贷款公司另行结算。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人璨菲贸易公司、福润服装公司应对陈少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陈少钦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少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中利息为3万元;逾期利息从2016年9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陈少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刘淑芳对陈少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厦门璨菲贸易有限公司、泉州福润服装有限公司对陈少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厦门璨菲贸易有限公司、泉州福润服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少钦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3元,由陈少钦负担;刘淑芳、厦门璨菲贸易有限公司、泉州福润服装有限公司负连带缴纳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亮人民陪审员  黄震江人民陪审员  邹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 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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