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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字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维操、桐梓县鸿艺汽车美容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维操,桐梓县鸿艺汽车美容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字2141号原告: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东岭雅居1栋1单元1-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赵立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宗湖,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维操,男,成年人,住桐梓县。被告:桐梓县鸿艺汽车美容中心(毛子洗车场),住址:桐梓县海校街道办事处御景江山1-5号门面。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维操、桐梓县鸿艺汽车美容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友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雨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