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程碑与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国龙土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程碑,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国龙土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746号原告李程碑,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家刚,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城南.苏占。法定代表人陈东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冠新,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国龙土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驿城区置地大道与正阳路口置地华庭。法定代表人李海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程碑诉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国龙土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程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程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程碑负担。审判员 周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