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田得礼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得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103刑初70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得礼,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2017年1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阿拉尔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利利,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得礼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得礼及其辩护人张利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被告人田得礼在阿拉尔市十一团十一连捡棉花时捡到被铁夹子夹住的1只野兔和1只野鸡后,产生“下夹子”猎杀野生动物自食的念头,便用细铁丝将铁夹子绑在红柳棒上固定,插在十一团十一连三斗地排渠旁,猎捕野生动物,先后猎捕到2只猫、2只野鸡、1只野兔、1只鹤,田得礼将1只野鸡、1只野兔自食。2017年1月8日,被告人田得礼在十一连三斗地排渠旁准备将被铁夹子猎捕的1只野兔拿上离开时,被阿拉尔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田得礼将猎捕到的野生动物去掉皮毛冷冻在自己家冰箱,案发后公安民警查获了被冷冻的2只猫、2只野鸡、1只野兔、1只鹤。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物证鉴定书认定,当场查获的1只野兔是塔里木兔,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参考价值为835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认定,送检被冷冻的动物分别属塔里木兔、草原斑猫、灰鹤、雉鸡。塔里木兔、草原斑猫、灰鹤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雉鸡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被告人田得礼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得礼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张利利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田得礼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得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铁夹子、红柳棒、塔里木兔、碎肉等物证;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得礼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塔里木兔2只、草原斑猫2只、灰鹤1只,猎捕、杀害“三有动物”雉鸡2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田得礼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利利提出“被告人田得礼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得礼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作案工具铁夹子两个、红柳棒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柏良审 判 员 赵文宝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振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