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87年5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豫052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邮政银行某某账号内存款5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银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