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行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方红军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军,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孙松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行初138号原告方红军,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号。法定代表人乔耸,区长。委托代理人曹洪富,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松森,男,汉族,1953年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孙平,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方红军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孙松森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红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红军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红军负担。审 判 长 董俊杰审 判 员 孙 芳审 判 员 王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闫成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