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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2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旭与被告宜君县交通运输管理局、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君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22民初189号原告:刘旭,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被告: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221150969R。住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铁诺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西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永兵,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宜君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马景祥,系宜君县交通运输局党工委书记、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华,宜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刘旭与被告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君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武文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月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