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159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安丽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