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字第4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和顺农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和顺农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高德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字第4650号原告:哈尔滨市和顺农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会宁路335号。法定代表人:刘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春静,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和顺农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告:高德福,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和顺农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和顺农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市和顺农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守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红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