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于希先、王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希先,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希先,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波,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县,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于希先与被执行人王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83656.06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