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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陆某与梁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陆某,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梁某,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关于陆某与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梁某与陆某共同使用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牛角村民委员会分配的314.0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陆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上述土地划分共同使用。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发现上述生效法律民事判决判项中并未具体明确土地使用权如何分割。申请执行人陆某的申请,无法在执行案件中处理。申请执行人陆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陆某与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生效法律民事判决判项中并未具体明确土地使用权如何分割。申请执行人陆某的申请,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134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刘国恒审判员 郑伟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儒锋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