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8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候云清与张正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云清,张正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029号原告:候云清,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居民。委托代理人:石艳安,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张正焕,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琳,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候云清与被告张正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候云清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云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候云清负担。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