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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抗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庆阳市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焕喜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庆阳市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焕喜,庆阳市泰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抗20号抗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庆阳市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凤凰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庆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张焕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焕喜,男,汉族,1960年12月8日出生,住庆阳市,系甘肃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庆阳市泰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建设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范世元,该公司经理。申诉人庆阳市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甘肃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焕喜、庆阳市泰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甘检民(行)监[2016]6200000009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袁亚伟代理审判员  柳 虹代理审判员  马小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