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詹红玲、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红玲,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詹红玲,男,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委托代理人韩祯祥,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詹红玲与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詹红玲与被执行人张建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雅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黄 飞代理审判员 付何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志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