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田秀忠与桓台县起凤镇夏二村村民委员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秀忠,桓台县起凤镇夏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田秀忠,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桓台县起凤镇夏二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桓台县起凤镇夏二村。法定代表人:伊茂桐,主任。本院在执行田秀忠与桓台县起凤镇夏二村村民委员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2执恢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