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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更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17)粤52刑更字第150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150号罪犯梁培建,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惠城法刑一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培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培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原审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梁培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培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23次;2015年9月、2016年3月、9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培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培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