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长明与李春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C}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82执123号 赵长明,男性,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榆树市太安乡西龙村7组。 李春艳,女性,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榆树市太安乡西龙村7组。 本院在执行赵长明与李春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林 审判员 刘海东 审判员 江海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雨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