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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长明与李春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C}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82执123号 赵长明,男性,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榆树市太安乡西龙村7组。 李春艳,女性,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榆树市太安乡西龙村7组。 本院在执行赵长明与李春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林 审判员  刘海东 审判员  江海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雨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