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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军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20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军锋,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上诉人刘军锋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1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其与被诉人之间系借款纠纷,被诉人迟延归还借款,产生违约金。上诉人方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为合伙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予以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军锋与原审被诉人杨雄弟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遂名为借款协议,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为合伙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性质,结合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因上诉人请求支付违约金,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并不在上诉人一方住所地,且本案被起诉人住所地也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并不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