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19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何某。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钟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某社区某网咖上网期间,何某以给家人打电话为由向钟某借用手机。随后何某持钟某的手机进入网吧厕所,通过用钟某手机微信向自己的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走钟某绑定微信的银行卡内人民币6797元。得手后,被告人何某将手机归还被害人钟某,随即借故离开现场。同年2月9日17时,被告人何某在宝安区某街道某商场门口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身上查获赃款人民币113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名为“赖某”身份证一张。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被害人钟某人民币5667元。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瑞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