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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力敏申请执行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敏,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402号申请执行人:王力敏,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力敏申请执行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