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佐英、肖云华等与金国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佐英,肖云华,金国生,杨全道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1960号原告:杨佐英,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原告:肖云华,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国生,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李金源,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全道,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刘海燕,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燕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佐英、肖云华与被告金国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国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佐英、肖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庆国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叶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