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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XX楠、骆集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楠,骆集芳,汪冬梅,骆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089号申请执行人:XX楠,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骆集芳,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汪冬梅,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骆灿元,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楠与被执行人骆集芳、汪冬梅、骆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君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