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XX楠、骆集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楠,骆集芳,汪冬梅,骆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089号申请执行人:XX楠,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骆集芳,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汪冬梅,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骆灿元,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楠与被执行人骆集芳、汪冬梅、骆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君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