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324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姜锡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姜锡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324号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3847438G。负责人:邱红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旭涛,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锡珍,女,196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姜锡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储晓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