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729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宇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宇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729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6005号英龙展业大厦2110室。法定代表人昌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宇航,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宇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