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玉真与李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民初170号原告:罗玉真,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李春晓,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罗玉真与被告李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玉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晓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玉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春晓立即偿还罗玉真借款7万元及自2015年3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7日,李春晓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立据向罗玉真借款7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还款期限为2015年4月6日。由于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讨,李春晓仍未还本付息,故诉至法院。李春晓未作答辩。罗玉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罗玉真、李春晓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李春晓向罗玉真借款7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还款期限为2015年4月6日的事实。李春晓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罗玉真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罗玉真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7日,李春晓因需要资金周转向罗玉真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罗玉真收执。借条载明:李春晓向罗玉真借到现金7万元,约定利息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6日等内容。2017年1月12日,罗玉真以李春晓向其借款7万元本息未还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春晓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书面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罗玉真主张李春晓向其借款7万元的事实,有其陈述及提交的借条等为证,予以采信。罗玉真与李春晓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罗玉真与李春晓约定还款期限已届满,罗玉真可随时要求李春晓还款,故罗玉真请求李春晓立即偿还借款7万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诉争借款书面约定利息为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罗玉真自愿降低利息标准,请求李春晓支付自2015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诉争借款的利息,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李春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春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罗玉真借款7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16元,由李春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晓代理审判员 陈柳诗人民陪审员 庄燕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小玲速 录 员 黄愈金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