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凯强与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强,刘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953号原告陈凯强,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刘阳,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陈凯强诉被告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一直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凯强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春雷审 判 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郭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