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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凯强与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强,刘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953号原告陈凯强,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刘阳,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陈凯强诉被告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一直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凯强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春雷审 判 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郭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