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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牛银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牛某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64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被执行人牛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陕0802民初7512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牛某某等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34276.63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逾期年利率11.25%计算的利息;及已产生的利息338941.5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530元,执行费518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牛某某、王某所有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御溪台东单元-1层10号、1-2层10号(产权证号:0216**)的房产及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御溪台西单元1-203号、-1层03号(产权证号:0216**)的房产,待财产处置变现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6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