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朱建国与被告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三兴煤炭气化有限公司、张景渊、张新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国,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张景渊,张新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224号原告:朱建国,男,汉族。被告: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于锁。被告:张景渊,又名张根玉,男,汉族。被告:张新玉,男,汉族。原告朱建国与被告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三兴煤炭气化有限公司、张景渊、张新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朱建国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建国负担。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王庆红人民陪审员 车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凯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