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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根红与游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红,游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498号原告:王根红,男,195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游梅,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红与被告游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根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游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根红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红撤回对被告游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根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晓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百度搜索“”